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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科政[2003]395号
各市县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省有关委、办、厅、局,省有关直属单位,部、省属校、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步伐,现将《关于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特提出如下措施:
1、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和信息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并与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定。离岗期限一般为两年。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种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由其创办的企业负责。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的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2、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本可分三年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加盖“预备期企业”印章,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或出资入股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超过这一比例且作价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各投资方约定,并经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后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无偿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成果完成人可优先购买成果的产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4、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形成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属创办企业实施人;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5、允许高校、科研机构在职科技人员出资兴办风险投资项目管理公司;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职科技人员参与风险投资的咨询活动。
6、高校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7、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后运用自己的科研成果创办科研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高校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同意,可无偿实施由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并可在无偿使用期两年内优先购入成果产权或按有关规定与学校另签成果转化协议。企业在注册登记、税收、银行贷款等按现行有关规定优惠办理。
8、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或以各种为技术创新开展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兴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9、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其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创办企业,以优惠价格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基金(种子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要积极为其创业和发展提供融资帮助。
10、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其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列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的,优先获得银行贷款贴息。
11、由高校、科研机构出资或其它资金来源进行研发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可参照本措施第3、4、7条的规定执行。
12、科技人员创办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高校、科研机构应保障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与单位协议约定的权益。 |